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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時間:2018-12-07 18:51:39,點擊:0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的通知

                                建質〔2018〕9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國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深入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在工程質量安全手冊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細化有關要求,制定簡潔明了、要求明確的實施細則。要督促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認真執行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將工程質量安全要求落實到每個項目、每個員工,落實到工程建設全過程。要以執行工程質量安全手冊為切入點,開展質量安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執行情況良好的企業和項目給予評優評先等政策支持,對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企業和個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曝光。我部將適時組織開展對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執行情況的督查。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8年9月21日


                               工程質量安全手冊

                                  (試 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8年9月


目  錄

1 總則 1
1.1 目的 1
1.2 編制依據 1
1.3 適用范圍 2
2 行為準則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質量行為要求 3
2.3 安全行為要求 7
3 工程實體質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礎工程 9
3.2 鋼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鋼結構工程 11
3.5 裝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體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裝飾裝修工程 14
3.9 給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風與空調工程 15
3.11 建筑電氣工程 15
3.12 智能建筑工程 16
3.13 市政工程 16
4 安全生產現場控制 17
4.1 基坑工程 17
4.2 腳手架工程 17
4.3 起重機械 19
4.4 模板支撐體系 21
4.5 臨時用電 21
4.6 安全防護 21
4.7 其他 21
5 質量管理資料 22
5.1 建筑材料進場檢驗資料 22
5.2 施工試驗檢測資料 23
5.3 施工記錄 24
5.4 質量驗收記錄 25
6 安全管理資料 25
6.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資料 25
6.2 基坑工程資料 25
6.3 腳手架工程資料 26
6.4 起重機械資料 26
6.5 模板支撐體系資料 26
6.6 臨時用電資料 27
6.7 安全防護資料 27
7 附則 27


1 總則
1.1 目的
    完善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規范企業質量安全行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質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1.2.1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7)《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8)《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9)《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
1.2.2 部門規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
(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 設部令第5號);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6)《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
(7)《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
(8)《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9)《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
(10)《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 第37號)等。
1.2.3 有關規范性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
1.3 適用范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2 行為準則
2.1 基本要求
2.1.1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依法對工程質量安全 負責。
2.1.2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2.1.3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各自工程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2.1.4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注冊許可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業,對簽署技術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質量安全責任。
2.1.5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2.1.6 工程一線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工程建設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一線作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2.1.7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管理、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論證、現場安全管理等制度。
2.1.8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加強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依法對安全生產事故和隱患承擔相應責任。
2.1.9 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2 質量行為要求
2.2.1 建設單位。
(1)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不得肢解發包工程。
(3)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4)按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工作。
(5)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審圖機構審查,審查合格方可使用。
(6)對有重大修改、變動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重新進行報審,審查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給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
(8)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工作。
(9)按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應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應由承包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11)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
2.2.2 勘察、設計單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2)及時解決施工中發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分析,并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3)按規定參與施工驗槽。
2.2.3 施工單位。
(1)不得違法分包、轉包工程。
(2)項目經理資格符合要求,并到崗履職。
(3)設置項目質量管理機構,配備質量管理人員。
(4)編制并實施施工組織設計。
(5)編制并實施施工方案。
(6)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
(7)配備齊全該項目涉及到的設計圖集、施工規范及相關標準。
(8)由建設單位委托見證取樣檢測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未經監理單位見證取樣并經檢驗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按規定由施工單位負責進行進場檢驗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報監理單位審查,未經監理單位審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0)嚴格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
(11)嚴格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12)做好各類施工記錄,實時記錄施工過程質量管理的內容。
(13)按規定做好隱蔽工程質量檢查和記錄。
(14)按規定做好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報驗工作。
(15)按規定及時處理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做好記錄。
(16)實施樣板引路制度,設置實體樣板和工序樣板。
(17)按規定處置不合格試驗報告。
2.2.4 監理單位。
(1)總監理工程師資格應符合要求,并到崗履職。
(2)配備足夠的具備資格的監理人員,并到崗履職。
(3)編制并實施監理規劃。
(4)編制并實施監理實施細則。
(5)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6)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
(7)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
(8)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做好旁站記錄。
(9)對施工質量進行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10)對施工質量進行平行檢驗,做好平行檢驗記錄。
(11)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
(12)對檢驗批工程進行驗收。
(13)對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規定進行質量驗收。
(14)簽發質量問題通知單,復查質量問題整改結果。
2.2.5 檢測單位。
(1)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2)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3)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4)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5)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6)應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7)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8)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9)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2.3 安全行為要求
2.3.1 建設單位。
(1)按規定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2)與參建各方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責任,并加強履約管理。
(3)按規定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4)在組織編制工程概算時,按規定單獨列支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并按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
(5)在開工前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相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3.2 勘察、設計單位。
(1)勘察單位按規定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
(2)勘察單位按規定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3)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4)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5)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特殊情況下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2.3.3 施工單位。
(1)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資料一致。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按要求進行考核。
(4)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實施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并加強履約管理。
(6)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7)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8)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9)按規定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0)按規定執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11)按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2)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3.4 監理單位。
(1)按規定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2)按規定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
(3)按規定審核各相關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并做好記錄。
(4)按規定對現場實施安全監理。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嚴重且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2.3.5 監測單位。
(1)按規定編制監測方案并進行審核。
(2)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
3 工程實體質量控制
3.1 地基基礎工程
3.1.1 按照設計和規范要求進行基槽驗收。
3.1.2 按照設計和規范要求進行輕型動力觸探。
3.1.3 地基強度或承載力檢驗結果符合設計要求。
3.1.4 復合地基的承載力檢驗結果符合設計要求。
3.1.5 樁基礎承載力檢驗結果符合設計要求。
3.1.6 對于不滿足設計要求的地基,應有經設計單位確認的地基處理方案,并有處理記錄。
3.1.7 填方工程的施工應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
3.2 鋼筋工程
3.2.1 確定細部做法并在技術交底中明確。
3.2.2 清除鋼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縫處的浮漿。
3.2.3 對預留鋼筋進行糾偏。
3.2.4 鋼筋加工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2.5 鋼筋的牌號、規格和數量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2.6 鋼筋的安裝位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2.7 保證鋼筋位置的措施到位。
3.2.8 鋼筋連接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2.9 鋼筋錨固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2.10 箍筋、拉筋彎鉤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2.11 懸挑梁、板的鋼筋綁扎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2.12 后澆帶預留鋼筋的綁扎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2.13 鋼筋保護層厚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3 混凝土工程
3.3.1 模板板面應清理干凈并涂刷脫模劑。
3.3.2 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
3.3.3 模板的各連接部位應連接緊密。
3.3.4 竹木模板面不得翹曲、變形、破損。
3.3.5 框架梁的支模順序不得影響梁筋綁扎。
3.3.6 樓板支撐體系的設計應考慮各種工況的受力情況。
3.3.7 樓板后澆帶的模板支撐體系按規定單獨設置。
3.3.8 嚴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3.3.9 嚴禁將灑落的砼澆筑到混凝土結構中。
3.3.10 各部位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3.11 墻和板、梁和柱連接部位的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3.12 混凝土構件的外觀質量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3.13 混凝土構件的尺寸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3.14 后澆帶、施工縫的接茬處應處理到位。
3.3.15 后澆帶的混凝土按設計和規范要求的時間進行澆筑。
3.3.16 按規定設置施工現場試驗室。
3.3.17 混凝土試塊應及時進行標識。
3.3.18 同條件試塊應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養護。
3.3.19 樓板上的堆載不得超過樓板結構設計承載能力。
3.4 鋼結構工程
3.4.1 焊工應當持證上崗,在其合格證規定的范圍內施焊。
3.4.2 一、二級焊縫應進行焊縫內部缺陷檢驗。
3.4.3 高強度螺栓連接副的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4.4 鋼管混凝土柱與鋼筋混凝土梁連接節點核心區的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3.4.5 鋼管內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3.4.6 鋼結構防火涂料的粘結強度、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4.7 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層厚度符合設計要求。
3.4.8 鋼結構防腐涂料涂裝的涂料、涂裝遍數、涂層厚度均符合設計要求。
3.4.9 多層和高層鋼結構主體結構整體垂直度和整體平面彎曲偏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4.10 鋼網架結構總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測撓度值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5 裝配式混凝土工程
3.5.1 預制構件的質量、標識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5.2 預制構件的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和預留孔、預留洞、預埋件、預留插筋、鍵槽的位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5.3 夾芯外墻板內外葉墻板之間的拉結件類別、數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3.5.4 預制構件表面預貼飾面磚、石材等飾面與混凝土的粘結性能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5.5 后澆混凝土中鋼筋安裝、鋼筋連接、預埋件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5.6 預制構件的粗糙面或鍵槽符合設計要求。
3.5.7 預制構件與預制構件、預制構件與主體結構之間的連接符合設計要求。
3.5.8 后澆筑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要求。
3.5.9 鋼筋灌漿套筒、灌漿套筒接頭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5.10 鋼筋連接套筒、漿錨搭接的灌漿應飽滿。
3.5.11 預制構件連接接縫處防水做法符合設計要求。
3.5.12 預制構件的安裝尺寸偏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5.13 后澆混凝土的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6 砌體工程
3.6.1 砌塊質量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6.2 砌筑砂漿的強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6.3 嚴格按規定留置砂漿試塊,做好標識。
3.6.4 墻體轉角處、交接處必須同時砌筑,臨時間斷處留槎符合規范要求。
3.6.5 灰縫厚度及砂漿飽滿度符合規范要求。
3.6.6 構造柱、圈梁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7 防水工程
3.7.1 嚴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3.7.2 防水混凝土的節點構造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7.3 中埋式止水帶埋設位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7.4 水泥砂漿防水層各層之間應結合牢固。
3.7.5 地下室卷材防水層的細部做法符合設計要求。
3.7.6 地下室涂料防水層的厚度和細部做法符合設計要求。
3.7.7 地面防水隔離層的厚度符合設計要求。
3.7.8 地面防水隔離層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設計要求。
3.7.9 地面防水隔離層的細部做法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7.10 有淋浴設施的墻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設計要求。
3.7.11 屋面防水層的厚度符合設計要求。
3.7.12 屋面防水層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設計要求。
3.7.13 屋面細部的防水構造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7.14 外墻節點構造防水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7.15 外窗與外墻的連接處做法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8 裝飾裝修工程
3.8.1 外墻外保溫與墻體基層的粘結強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8.2 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應粘結牢固。
3.8.3 外門窗安裝牢固。
3.8.4 推拉門窗扇安裝牢固,并安裝防脫落裝置。
3.8.5 幕墻的框架與主體結構連接、立柱與橫梁的連接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8.6 幕墻所采用的結構粘結材料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8.7 應按設計和規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3.8.8 重型燈具等重型設備嚴禁安裝在吊頂工程的龍骨上。
3.8.9 飾面磚粘貼牢固。
3.8.10 飾面板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8.11 護欄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9 給排水及采暖工程
3.9.1 管道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9.2 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9.3 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縮節等附件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9.4 管道穿越樓板、墻體時的處理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9.5 室內、外消火栓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9.6 水泵安裝牢固,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9.7 儀表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閥門安裝應方便操作。
3.9.8 生活水箱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9.9 氣壓給水或穩壓系統應設置安全閥。
3.10 通風與空調工程
3.10.1 風管加工的強度和嚴密性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0.2 防火風管和排煙風管使用的材料應為不燃材料。
3.10.3 風機盤管和管道的絕熱材料進場時,應取樣復試合格。
3.10.4 風管系統的支架、吊架、抗震支架的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0.5 風管穿過墻體或樓板時,應按要求設置套管并封堵密實。
3.10.6 水泵、冷卻塔的技術參數和產品性能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0.7 空調水管道系統應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
3.10.8 空調制冷系統、空調水系統與空調風系統的聯合試運轉及調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0.9 防排煙系統聯合試運行與調試后的結果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1 建筑電氣工程
3.11.1 除臨時接地裝置外,接地裝置應采用熱鍍鋅鋼材。
3.11.2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線應單獨與接地(PE)或接零(PEN)干線相連接。
3.11.3 接閃器與防雷引下線、防雷引下線與接地裝置應可靠連接。
3.11.4 電動機等外露可導電部分應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
3.11.5 母線槽與分支母線槽應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
3.11.6 金屬梯架、托盤或槽盒本體之間的連接符合設計要求。
3.11.7 交流單芯電纜或分相后的每相電纜不得單根獨穿于鋼導管內,固定用的夾具和支架不應形成閉合磁路。
3.11.8 燈具的安裝符合設計要求。
3.12 智能建筑工程
3.12.1 緊急廣播系統應按規定檢查防火保護措施。
3.1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要設備應是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產品。
3.12.3 火災探測器不得被其他物體遮擋或掩蓋。
3.12.4 消防系統的線槽、導管的防火涂料應涂刷均勻。
3.12.5 當與電氣工程共用線槽時,應與電氣工程的導線、電纜有隔離措施。
3.13 市政工程
3.13.1 道路路基填料強度滿足規范要求。???????
3.13.2 道路各結構層壓實度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
3.13.3 道路基層結構強度滿足設計要求。
3.13.4 道路不同種類面層結構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
3.13.5 預應力鋼筋安裝時,其品種、規格、級別和數量符合設計要求。
3.13.6 垃圾填埋場站防滲材料類型、厚度、外觀、鋪設及焊接質量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3.7 垃圾填埋場站導氣石籠位置、尺寸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3.8 垃圾填埋場站導排層厚度、導排渠位置、導排管規格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3.9 按規定進行水池滿水試驗,并形成試驗記錄。
4 安全生產現場控制
4.1 基坑工程
4.1.1 基坑支護及開挖符合規范、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1.2 基坑施工時對主要影響區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1.3 基坑周圍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1.4 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1.5 基坑周邊荷載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1.6 基坑監測項目、監測方法、測點布置、監測頻率、監測報警及日常檢查符合規范、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1.7 基坑內作業人員上下專用梯道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1.8 基坑坡頂地面無明顯裂縫,基坑周邊建筑物無明顯變形。
4.2 腳手架工程
4.2.1 一般規定。
(1)作業腳手架底部立桿上設置的縱向、橫向掃地桿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2)連墻件的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3)步距、跨距搭設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剪刀撐的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5)架體基礎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6)架體材料和構配件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規定進行抽樣復試。
(7)腳手架上嚴禁集中荷載。
(8)架體的封閉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9)腳手架上腳手板的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2.2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1)附著支座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2)防墜落、防傾覆安全裝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3)同步升降控制裝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構造尺寸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2.3 懸挑式腳手架。
(1)型鋼錨固段長度及錨固型鋼的主體結構混凝土強度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2)懸挑鋼梁卸荷鋼絲繩設置方式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3)懸挑鋼梁的固定方式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底層封閉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5)懸挑鋼梁端立桿定位點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2.4 高處作業吊籃。
(1)各限位裝置齊全有效。
(2)安全鎖必須在有效的標定期限內。
(3)吊籃內作業人員不應超過2人。
(4)安全繩的設置和使用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5)吊籃懸掛機構前支架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6)吊籃配重件重量和數量符合說明書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2.5 操作平臺。
(1)移動式操作平臺的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2)落地式操作平臺的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3)懸挑式操作平臺的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3 起重機械
4.3.1 一般規定。
(1)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符合要求。
(2)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符合要求。
(3)起重機械驗收符合要求。
(4)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5)起重機械的基礎、附著符合使用說明書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6)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靈敏、可靠;主要承載結構件完好;結構件的連接螺栓、銷軸有效;機構、零部件、電氣設備線路和元件符合相關要求。
(7)起重機械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符合規范要求。
(8)按規定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和使用前向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9)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符合相關要求。
4.3.2 塔式起重機。
(1)作業環境符合規范要求。多塔交叉作業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規范及專項方案要求。
(2)塔式起重機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裝置等安全裝置符合規范要求。
(3)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裝方法符合規范要求。
(4)按規定在頂升(降節)作業前對相關機構、結構進行專項安全檢查。
4.3.3 施工升降機。
(1)防墜安全裝置在標定期限內,安裝符合規范要求。
(2)按規定制定各種載荷情況下齒條和驅動齒輪、安全齒輪的正確嚙合保證措施。
(3)附墻架的使用和安裝符合使用說明書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層門的設置符合規范要求。
4.3.4 物料提升機。
(1)安全停層裝置齊全、有效。
(2)鋼絲繩的規格、使用符合規范要求。
(3)附墻符合要求。纜風繩、地錨的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4 模板支撐體系
4.4.1 按規定對搭設模板支撐體系的材料、構配件進行現場檢驗,扣件抽樣復試。
4.4.2 模板支撐體系的搭設和使用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4.3 混凝土澆筑時,必須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的順序進行,并指定專人對模板支撐體系進行監測。
4.4.4 模板支撐體系的拆除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5 臨時用電
4.5.1 按規定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履行審核、驗收手續。
4.5.2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符合相關要求。
4.5.3 施工現場配電系統符合規范要求。
4.5.4 配電設備、線路防護設施設置符合規范要求。
4.5.5 漏電保護器參數符合規范要求。
4.6 安全防護
4.6.1 洞口防護符合規范要求。
4.6.2 臨邊防護符合規范要求。
4.6.3 有限空間防護符合規范要求。
4.6.4 大模板作業防護符合規范要求。
4.6.5 人工挖孔樁作業防護符合規范要求。
4.7 其他
4.7.1 建筑幕墻安裝作業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7.2 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作業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7.3 裝配式建筑預制混凝土構件安裝作業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5 質量管理資料
5.1 建筑材料進場檢驗資料
5.1.1 水泥。
5.1.2 鋼筋。
5.1.3 鋼筋焊接、機械連接材料。
5.1.4 磚、砌塊。
5.1.5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5.1.6 鋼結構用鋼材、焊接材料、連接緊固材料。
5.1.7 預制構件、夾芯外墻板。
5.1.8 灌漿套筒、灌漿料、座漿料。
5.1.9 預應力混凝土鋼絞線、錨具、夾具。
5.1.10 防水材料。
5.1.11 門窗。
5.1.12 外墻外保溫系統的組成材料。
5.1.13 裝飾裝修工程材料。
5.1.14 幕墻工程的組成材料。
5.1.15 低壓配電系統使用的電纜、電線。
5.1.16 空調與采暖系統冷熱源及管網節能工程采用的絕熱管道、絕熱材料。
5.1.17 采暖通風空調系統節能工程采用的散熱器、保溫材料、風機盤管。
5.1.18 防煙、排煙系統柔性短管。
5.2 施工試驗檢測資料
5.2.1 復合地基承載力檢驗報告及樁身完整性檢驗報告。
5.2.2 工程樁承載力及樁身完整性檢驗報告。
5.2.3 混凝土、砂漿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及統計評定。
5.2.4 鋼筋焊接、機械連接工藝試驗報告。
5.2.5 鋼筋焊接連接、機械連接試驗報告。
5.2.6 鋼結構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焊縫內部缺陷檢測報告。
5.2.7 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試驗報告。
5.2.8 地基、房心或肥槽回填土回填檢驗報告。
5.2.9 沉降觀測報告。
5.2.10 填充墻砌體植筋錨固力檢測報告。
5.2.11 結構實體檢驗報告。
5.2.12 外墻外保溫系統型式檢驗報告。
5.2.13 外墻外保溫粘貼強度、錨固力現場拉拔試驗報告。
5.2.14 外窗的性能檢測報告。
5.2.15 幕墻的性能檢測報告。
5.2.16 飾面板后置埋件的現場拉拔試驗報告。
5.2.17 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報告。
5.2.18 風管強度及嚴密性檢測報告。
5.2.19 管道系統強度及嚴密性試驗報告。
5.2.20 風管系統漏風量、總風量、風口風量測試報告。
5.2.21 空調水流量、水溫、室內環境溫度、濕度、噪聲檢測報告。
5.3 施工記錄
5.3.1 水泥進場驗收記錄及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5.3.2 鋼筋進場驗收記錄及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5.3.3 混凝土及砂漿進場驗收記錄及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5.3.4 磚、砌塊進場驗收記錄及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5.3.5 鋼結構用鋼材、焊接材料、緊固件、涂裝材料等進場驗收記錄及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5.3.6 防水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及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5.3.7 樁基試樁、成樁記錄。
5.3.8 混凝土施工記錄。
5.3.9 冬期混凝土施工測溫記錄。
5.3.10 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測溫記錄。
5.3.11 預應力鋼筋的張拉、安裝和灌漿記錄。
5.3.12 預制構件吊裝施工記錄。
5.3.13 鋼結構吊裝施工記錄。
5.3.14 鋼結構整體垂直度和整體平面彎曲度、鋼網架撓度檢驗記錄。
5.3.15 工程設備、風管系統、管道系統安裝及檢驗記錄。
5.3.16 管道系統壓力試驗記錄。
5.3.17 設備單機試運轉記錄。
5.3.18 系統非設計滿負荷聯合試運轉與調試記錄。
5.4 質量驗收記錄
5.4.1 地基驗槽記錄。
5.4.2 樁位偏差和樁頂標高驗收記錄。
5.4.3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5.4.4 檢驗批、分項、子分部、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5.4.5 觀感質量綜合檢查記錄。
5.4.6 工程竣工驗收記錄。
6 安全管理資料
6.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資料
6.1.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及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6.1.2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批手續。
6.1.3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變更手續。
6.1.4 專家論證相關資料。
6.1.5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術交底。
6.1.6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作業人員登記記錄,項目負責人現場履職記錄。
6.1.7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現場監督記錄。
6.1.8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記錄。
6.1.9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記錄。
6.2 基坑工程資料
6.2.1 相關的安全保護措施。
6.2.2 監測方案及審核手續。
6.2.3 第三方監測數據及相關的對比分析報告。
6.2.4 日常檢查及整改記錄。
6.3 腳手架工程資料
6.3.1 架體配件進場驗收記錄、合格證及扣件抽樣復試報告。
6.3.2 日常檢查及整改記錄。
6.4 起重機械資料
6.4.1 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租賃合同及安裝使用說明書。
6.4.2 起重機械安裝單位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與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裝告知、安裝與拆卸過程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及安全技術交底。
6.4.3 起重機械基礎驗收資料。安裝(包括附著頂升)后安裝單位自檢合格證明、檢測報告及驗收記錄。
6.4.4 使用過程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及安全技術交底、使用登記標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多塔作業防碰撞措施、日常檢查(包括吊索具)與整改記錄、維護和保養記錄、交接班記錄。
6.5 模板支撐體系資料
6.5.1 架體配件進場驗收記錄、合格證及扣件抽樣復試報告。
6.5.2 拆除申請及批準手續。
6.5.3 日常檢查及整改記錄。
6.6 臨時用電資料
6.6.1 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及審核、驗收手續。
6.6.2 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6.3 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臨時用電管理協議。
6.6.4 臨時用電安全技術交底資料。
6.6.5 配電設備、設施合格證書。
6.6.6 接地電阻、絕緣電阻測試記錄。
6.6.7 日常安全檢查、整改記錄。
6.7 安全防護資料
6.7.1 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合格證。
6.7.2 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手續。
6.7.3 日常安全檢查、整改記錄。
7 附則
7.1 工程質量安全手冊是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制定,用于規范企業及項目質量安全行為、提升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必須遵照執行。
7.2 除執行本手冊外,工程建設各方主體還應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規范。
7.3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在本手冊的基礎上,制定簡潔明了、要求明確的本地區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實施細則。
7.4 本手冊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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